C. 僱主權利和責任的問題

2024-03-06 16:00

外傭可否與朋友合夥在外租住單位

根據海外家務助理僱傭合約第三條,外僱應在僱主的住宅工作及居住。 而僱主的責任是為外僱提供免費住宿。 除非入境事務處授權,否即外僱是不可以自行與朋友合夥在外租住單位。

 

香港僱傭條例有否就每個家庭可以聘用海外傭工的最高人數予以限制或指引

目前沒有法例限制僱主最多可以聘用多少個外傭作家務助理。 然而,根據本港法例,只有年薪達港幣$180,000或以上的家庭才有資格聘請外傭。 而每多聘一名外傭,僱主需向入境事務處提供多一倍的人息證明。換言之,只有入息富裕的人才有條件多聘一名外傭。 另外,若僱主需聘用超過一名外傭,他必須致函入境事務處解釋原因並清楚界定其生活需要;例如住宅面積太大,或家庭人口眾多而需要聘用二至三名外傭。 最後,入境事務處還會考慮僱主能否為外傭提供足夠的住宿空間。

 

僱主因移民而讓自己的外傭轉替親人或朋友工作是否合法? 應辦理何種手續、收費多少

首先,若僱主真的要在外傭的房間搜索失物,他應事前通知外傭以示尊重。 因為外傭只是懷疑盜竊,而並非有證據證明她是小偷。

僱主若以移民為理由,叫外傭轉替他人服務是合法的。 但仍需辦理一切轉約手續,經由入境事務處審批,當中包括到所屬領事館公證合約及入境事務處申請的手續。 僱主如欲節省時間,可委托本公司代辦,費用及詳情請隨時向本公司查詢。 另外,由於每個家庭的結構也不盡相同,外傭可能跟原有僱主合得來,但未必能與其他人或朋友融洽相處。 外傭是有權選擇是否與其他人簽署另一份僱傭合約。

 

若外傭一走了之,僱主可向那個機構追究責任及賠償

一般來說,外僱在港所賺的人工是他們原居地的五至十倍。 因此,外傭沒有必要「一走了之」,僱主亦不必過於擔心。 除非外傭欠下財務公司巨款,又或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否則他們是不會輕易一走了之。 若外傭一走了之,而僱主發現有金錢的損失,可向警方報案。 另外,僱主又應通知入境事務處及領事館,有關外傭可能會被列入黑名單內,從此不能再到香港工作。至於因外傭離開而導致僱主的損失,則較難追討。

 

若僱主移民外國,可否帶同在港外傭到移民目的地?手續及費用如何

假如僱主移民外國,他可以帶外傭一併前往。 首先他需要向目的地的駐港領事館查詢有關手續和費用,因為每個國家的外傭政策亦有所不同。 若外傭只停留在該國三個月,僱主可以先行替他申請旅遊簽證,在抵達目的地再在當地移民局,替外傭申辦工作簽證。

 

若外傭於受聘期間結婚或懷孕,僱主應怎樣處理

基本上,外僱應享有自己的私人生活。 因此,外僱於受聘期間可以結婚或懷孕。 假如要結婚,外傭需要事先通知僱主支取假期。 若外傭在受聘期間懷孕,亦同樣受到香港勞工法例保障。 若僱主覺得外傭懷孕,應該作出妥善的工作安排。 僱主若以外傭懷孕為理由解僱外傭,是觸犯了香港法例的。

 

若發現外傭於假日替他人工作,僱主應採取甚麼行動

首先僱主應了解外傭於假日替他人工作的原因,是否因為欠下債項才這樣做。 第二步是勸外傭不要再犯,因為外傭這樣做觸犯了居留條例,除了會被罰款外,還會被遞解出境。 若外傭不聽勸告,可以書面勸告,並要求她簽名承認自己的過犯。 若最後情況仍沒有改善,僱主可以即時解僱她。

 

若外傭於工作期間,因疏忽導致意外(如高空擲物),僱主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以高空擲物為例,法律界人士表示僱主是否要負責就要視乎路人的傷勢而定。 若路人只受了輕傷或只被嚇了一跳,路人可以報警逮捕外傭。若外傭一經定罪便會被判罰款,這便觸犯了刑事罪。

若路人的傷勢嚴重,比方說需要入醫院治療,路人出院後可循民事訴訟向僱主索償。 五萬元以下者在小額錢債審裁署進行,需時三至四個月;五萬至六十萬元者則在地方法院進行索償手續,需時由半年至一年不等;而六十萬元以上則要在高等法院進行,需時二至三年。 當然,僱主亦可循法律途徑向其外傭追討賠償。

但為免以上情況出現,僱主平時發現外傭有亂拋垃圾的壞習慣,便應加以提醒。

 

是不是一定要在月尾發薪給外傭?可否另議其他日期?法律上有沒有規定要以何種形式出糧(如支票,現金,自動轉帳等)? 遲了發薪給外傭是否違法?

根據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由本港 勞工處 發出的僱傭條例指引,有關支付工資事項指引如下:「在工資期期滿後,僱主應盡快支付工資,無論如何不得遲過7天‥而工資必須在工作日支付。」因此,若僱主不在月尾,亦可於月頭出糧給外傭。 法律上並無規定僱主要以何種形式出糧予外傭,但自動轉帳會較為方便。 若使用其他方法如支票、現金時,為免日後引起糾紛,僱主應請外傭寫下收據。

假如遲遲都不發薪給外傭,除了引致主僕不和外,嚴重者還會產生勞資糾紛,外傭甚至可能帶上法庭向僱主追討欠薪。 僱主最高刑罰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若僱主在發薪上出現困難,應盡早向勞工處聯絡尋求解決辦法。

 

若外傭借貸或為其友充當貸款擔保人,引致不良分子上門追討債項,僱主是否可報警求助

僱主當然可以報警求助,因為不是他個人向外借貸或充當擔保人。 僱主亦應立刻報警以阻嚇不良分子的恐嚇手段。 同時,僱主應向外傭了解借貸的原因,剩餘欠款的數目,再衡量一下外傭能否如期還款。

若所欠款項不多,外傭平日工作表現不俗,性情亦溫純,僱主可以繼續聘用。 惟僱主需要敦促外傭如期還款,並應勸喻外傭日後切勿再犯。

若僱主不能接受外傭借貸的行為,可循正常途徑解僱外傭。

 

是否有「平價」之外傭

沒有,按照香港入境事務條例,僱傭合約及勞工法例,現時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均不得少於港幣$4,630元。 如僱主刻意隱瞞入境事務處,只支付部份工資給外傭,有可能被勞工處及入境事務處控以「剋扣工資」及「提供虛假資料訛騙入境事務處」等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14年及罰款250,000元。

此外,差不多所有外傭均知道自己應收取的工資,當僱主與外傭關係破裂時,外傭絕對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而入境事務處亦會聯同 勞工處,帶同翻繹員直接到僱主的住所作特擊調查。 此類不法行為往往無所遁形,兼且要附上萬多元手續費來聘請一個「平價」外傭,外傭質素亦沒有保證。

 

外傭能否拒絕僱主要保存其護照的要求

根據法例,香港僱主是沒有權強迫外傭將護照交出,代為保存。 當然,在僱主的立場可能覺得持有外傭的護照會較為安心,以防外傭對僱主不誠實,或向外借貸。 但其實外傭仍可向警署報失護照,然後再向所屬駐港領事館申請新護照,這樣僱主所做的便徒勞無功,並可能造成僱傭關係不和。 不過,如果是經外傭同意及有需要的委托則例外。

 

僱主應否聘用在超級市場壁報板上尋找工作的外傭? 又可否試用三個月才正式簽署僱傭合約

首先,僱主要清楚知道不應聘用在超級市場壁報板上尋找工作的外傭,理由是:

  1. 第一,僱主對外傭之背景完全不了解;
  2. 第二,僱主不了解聘請在港約滿之外傭的手續;
  3. 第三,自行聘用外傭時,缺乏中間人或代理人,在沒有監管的情況下,容易出亂子;
  4. 第四,若僱主自行試用外傭,若外傭在任期內盜竊,因無任何合約保障,僱主亦無法追究。

一般在申請外傭時就已簽署兩年的正式僱傭合約,并遞交領事館及入境事務處作申請之用途。

 

有沒有兼職外籍家庭傭工

沒有。 根據現行入境條例,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菲傭、泰傭或印傭均只限於服務合約上所指定的僱主。 任何其他形式的兼職,不論時間長短,是否已取得僱主同意,均違反了入境事務處居住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聘用外傭作兼職家務工作,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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