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外傭懷孕

2024-03-06 16:00

外傭與香港婦女員工一樣享有相關的產假。

外傭懷孕相關法例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而又適用於外傭的包括如下:

  1. 如外傭在所預定的產假開始前,按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 ,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無薪產假 (Maternity Leave without Pay)。
  2. 如外傭在所預定的產假開始前,按合約為僱主服務40個星期或以上,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便可享有連續14星期有薪產假 (Maternity Leave with Pay)。
  3.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 4 星期開始放產假。
  4.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外傭。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外傭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外傭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5. 懷孕外傭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

  1.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個星期。
  2. 另外,僱主又需要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 (正常工資的五分四) 或 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 (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3. 如符合下列條件,男性外傭可就其配偶 / 伴侶每次分娩享有3天有薪侍產假, 侍產假薪酬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 五分之四:
    A.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B. 已按法例的規 定通知僱主;
    C.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 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以及
    D. 在限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解僱有孕外傭

  1. 除外傭犯非常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外傭經證明書證實懷孕併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爲止,僱主不得解僱該外傭。 如外傭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外傭的決定。
  2.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外傭,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天內,支付下列款項給外傭 :
    A. 解僱代通知金;
    B. 一筆相等於 1 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 及
    C. 假如外傭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僱員 10 個星期產假薪酬。
  3. 傭工並可能根據《殘疾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 部份,向僱主追討其他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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