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疾病津貼及醫療費用

2024-03-06 16:00

依照法例,傭工享有疾病津貼,可參照以下相關規定。

疾病津貼支付前提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

  1. 傭工已累積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
  2.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 以及
  3.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便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之後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疾病津貼細節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家庭傭工患病或受傷,無論是因工或非因工,僱主需提供免費醫療,其中包括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為免生疑問,在2003年月1日推出的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修訂本,清楚闡明在新的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下,僱主毋須承擔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渡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你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患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 如欲進一步了解疾病津貼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索取,或於 勞工處 網頁下載。

 

解僱病假中的外傭

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

  1. 解僱代通知金;
  2. 另加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 以及
  3.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正常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在有薪病假期間後合法地執行。

注意 :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殘疾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 部份,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欲了解更多詳情,歡迎瀏覽 即時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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