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住宿及膳食安排

2024-03-06 16:00

僱傭合約第5(b)條款(英文)規定僱主須為外籍家傭提供「合適及備有家具的住宿地方」。

外傭住宿規定

僱傭合約《住宿及家務安排》中有說明僱主須免費為傭工提供必須的設施及家庭用品,包括「水電供應、廁所及洗澡設備、睡床、毛氈及枕頭等」。

正如第1章提及,「合適的住宿地方」可理解為「在一個固定的房間內的固定床位」,現時入境事務處並沒有明確界定外籍家傭最少的住宿面積。

 

居家草圖

鑑於過往曾有僱主居住千呎以上的單位,但仍要外傭住在士多房或雜物房;又或者外傭要與動物或異性成年人同眠;有些外傭更要睡在蓋上木板的浴缸上。

因此,自從1995年底香港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了外籍家庭傭工住宿安排調查報告後,入境事務處已加緊了住宿安排的審批標準,往往要求一些家庭成員較多而居住面積較細的僱主,附上家傭住宿安排的草圖供入境事務處參考。

註 :
房間1 ─ 小童房(單人床)
房間2 ─ 主人房(雙人床)
房間3 ─ 外傭及小童房(單人上下格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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