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個案 (歧視)

2023-03-20 16:00

實例 1 :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被診斷患上卵巢癌後,隨即通知僱主,並在排期進行手術時繼續工作。該傭工稱僱主其後開始百般挑剔她的工作。6個月以後,即在該傭工接受手術之前,僱主把她解僱了。該傭工稱僱主是基於她的殘疾而解僱她。 該名外傭向平機會投訴僱主對她作出殘疾歧視。個案提早調停快速處理得以解決,僱主同意向投訴人支付相等於9個月薪金的金錢賠償。

實例 2 :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在上任幾個月後被診斷患上乳癌二期。她指稱僱主在她被確診後建議她回鄉,而她亦發覺僱主一家對她的態度有轉變。他們與她說話時的態度粗魯、語帶挖苦與侮辱。約一個月後,該傭工被解僱。 該傭工由一間非政府組織代表,向平機會投訴僱主殘疾歧視。僱主否認指稱。然而雙方同意提早調停,由僱主向該傭工支付相若於12.5個月基本薪金的款項,個案得以和解。

僱主貼士 :

※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僱主基於僱員的殘疾而歧視有關僱員,即屬違法。除非僱主證實,該僱員無法履行本身所做工作的固有要求;或僱主向該僱員提供服務或設施以協助他/她執行工作職務,會對僱主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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